粤教思〔2010〕7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广东教育学院: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管理,促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根据《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管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往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相关文件中如有与《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管理细则(试行)》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管理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管理,促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根据《广东省教育科研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广东省教育厅领导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研究规划工作,制定研究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课题,领导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成果的宣传与推广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和选题 第八条 广东省教育厅发布年度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请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所在高校审核。各高校经过遴选后,按下达给本校的规定申报数量择优报送。广东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报送的申请书。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和课题评审委员会议定制。由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匿名评审。凡申请课题的当事人不参加当次评审工作。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委托课题和资助课题负责人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单位帐号和开户银行报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秘书处,以及时划拨经费。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广东省教育厅对全部立项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各高等学校负责本单位内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 第八章 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须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结项申请书》及准备好相关结项材料,接受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的课题结项验收。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东省教育厅。
(试行)
第二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2005〕12号)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大决策服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服务,全面发展和繁荣思想政治教育科学。
第三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为厅级课题,面向全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职从业人员,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
第四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建立评审专家库,其成员由广东省教育厅聘任。评审专家的主要职责是评审年度课题和提供学术咨询。
第七条 广东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的实施,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规划实施、管理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推广科研成果等。
第九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设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必要时可设立重大委托课题。
第十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设立同类别经费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自筹经费课题的选题、申报以及评审与经费资助课题的要求相同。
第十一条 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的选题,要以我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方向,突出应用研究,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力求居于学科前沿和跨学科研究,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1.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在职从业人员。
2.申请重点课题的,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申请一般课题的,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作为负责人已承担往年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研究的,须按规定结题方可申报新的课题,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课题申报须在规定的期限进行,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课题或自筹经费课题,申报时应予明确。委托课题和资助课题申报人所在高校须按1:1的比例提供配套研究经费,自筹经费研究课题申报人所在高校,按照省教育厅为“重点资助课题”和“一般资助课题”提供的经费资助额度提供相应的研究经费。
第十七条 广东省教育厅委托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具体负责组织课题评审工作。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申请书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者进入评审阶段。审查时如发现造假、抄袭或雷同,将取消申报资格并通报所在学校,申请者3年内不得申报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
2.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工作实际、年度研究经费安排以及课题申报数量,核定当次课题立项数。
3.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申请书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组以无计名投票方式产生本组拟立项课题。
4.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评审委员会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查,议定最终立项课题。
5. 广东省教育厅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课题评审结果,公示期为7天。
6.广东省教育厅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立项课题。
第十八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不得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性核定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一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国内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以及少量必要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和5%)。
7.成果鉴定费。根据鉴定成果类别和字数,鉴定费标准掌握在每位专家500~800元。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须按1:1的比例予以资金配套,按本办法的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进行经费管理。
所有获得立项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学校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1.变更课题负责人及参加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未能如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结项;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申请延期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广东省教育厅撤销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未申请延期,到期未提出结项申请;
6.获准延期,但到延期期满仍未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如属资助经费课题,将依据有关规定追回课题研究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项要求:
1.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会议鉴定方式。少量重点课题根据研究性质,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以当面答辩的方式进行鉴定。
2.课题组提供的结项材料,应包括《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结项申请书》、研究成果主件、必要的附件、研究工作报告及课题申请书复印件。上述材料应在研究期满1个月内提交给广东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秘书处。
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并提出成果等级评定建议,由组织鉴定单位最终确认。
第二十九条 通过鉴定的课题即可办理结题验收。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最终成果2套、研究工作报告及资助经费决算等一并报送广东省教育厅。